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1、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2、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全国统一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名称、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5、印制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6、税务机关对领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7、税务机关在发售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9、税务机关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