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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约定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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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关于合同中的约定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管辖 。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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