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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当事人的范围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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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涉及不同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的法律责任主要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法律分析

一、哪些不属于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是指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依法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因此,在采购中不符合上三种当事人的均不是采购当事人。

二、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三、采购的法律责任

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行为。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结语

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采购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需要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正、透明和合法的采购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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