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什么必然的不利。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并不必然会不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而准予离婚的参考因素是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谁先提出离婚并不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会在诉讼中吃亏。只是先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准备充分证据,如查清财产、收集支持离婚的证据,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财产保全等。所以,离婚诉讼通常需要前期的规划,而不是贸贸然提起。只要先起诉的一方做好了充分准备就可以提出离婚。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方面,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出离婚。
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起诉到人民,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过错。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没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
按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最后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离婚谁先起诉就是谁不占理吗
离婚不是谁先起诉谁不占理,起诉时间的先后与是否占理无关。夫妻任何一方想要离婚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并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只要证据充足能够证明本人诉讼请求的,就是占理。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