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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民间借贷是银行转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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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有非法转贷或者银行转贷等犯罪行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且将非法转贷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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