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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保全可以优先受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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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保全是不可以优先受偿的,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如果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按照法律向当地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如果相关在进行清理公司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人民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而如果债权人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的,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请求优先受偿。

二、拍卖后又冒出个债权人该怎么办

拍卖后又冒出个债权人的处理:人民对债务人财产拍卖所得对多个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质押权人对查封扣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吗

质押权人对查封扣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人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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