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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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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标准。

(一)各类匕首、锁刀、弹刀、三棱尖刀以及刀刃长度七公分以上,刀顶尖在四十五度以下的单刃刀具,一律列入管制。

(二)生产管制范围刀具的工厂、作坊,国营和集体经营的,由县、市主管局,个体经营的,由公社或事处审查同意后,送县、市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并凭生产许可证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申领执照后,方准生产。

(三)属于管制范围的各类刀具,其出口产品(包括次品、等外品)转为内销的,应由县、市批准经营的商店凭规定的购买证明出售。

(四)凡属管制范围的刀具,集镇、市区一律由县、市商业局指定的百货、五金商店经售;农村由县、市供销社指定的供销社五金柜经售。

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本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二)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1、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2、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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