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是市、县级的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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