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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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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2008.03.17 2008.03.17 会计 行业规定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7日通过)

第一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证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会员的有效证件。会员证由中总协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并按每届五年换发一次。

第三条 会员证颁发的范围是中总协直管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所属各分会的会员。

第四条 会员证上盖“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钢印,分会的会员证上同时加盖该分会的印章方有效。 第五条 地方的总会计师协会,由中总协统一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六条 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的制作和管理,可参照中总协做法,由各地方协会负责。 第七条 当年交纳了会费的会员在参加中总协举办的活动时,应出示会员证,可享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各项优惠。

第 会员证须由会员本人妥为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

第九条 单位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代表人,应延用原编号办理新代表人的会员证,原代表人的会员证同时作废,由中总协或分会负责收回。

第十条 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的会员可申请换发会员证、编号不变,原证作废,由中总协或分会负

责收回。

第十一条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分会之间需转会的会员,应及时办理转会手续。转会会员持转出方的证明到转入方办理转会手续,并领取新的会员证,原会员证同时作废,由转出方收回。

第十二条 会员证遗失者,应及时向中总协或分会提出补发会员证的申请,经中总协或分会审查后,补发新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因违纪违法被刑事处分的会员,中总协或分会应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般应交回会员证。如本人要求留作纪念,可不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证实行统一编号,号码设7位数。由中总协直管会员的会员证在编号前加“总”,最大一位数代表届次,如中总协会长编号为总4100001,副会长依次为总4100002…,常务理事为总4200001…,理事为总4300001…。

第十六条 各分会会员的会员证,在编号前加该分会的两个字的简称,如,“石油”、“航天”、“电子”等。各分会会员证编号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办理会员证应交本人一寸标准彩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会员证上,一张贴在会员入会申请表上。

第十 中总协的理事会成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以及中总协直接管理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会员证,由中总协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分会会员的会员证,由中总协委托各分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分会负责填写会员证的内容,贴上照片并盖上分会印章后报中总协秘书处,核准后盖中总协钢印。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由分会留存,各分会办理完会员证后,及时将会员证登记备案表报中总协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拟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中总协网站“会员管理服务”栏直接下载入会申请表,填表后附一寸标准彩照2张,寄中总协秘书处(会员部),待批准后由中总协办理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总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及会员证同时作废。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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