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如何看待“”问题答复”的看法
先看一条新闻报道:据韩国国际广播电台10月20日报道,“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等有关问题的受害者和市民团体会员30多人当地时间19日在首尔光化门举行集会。他们主张在韩日首脑会谈中,日本必须解决的赔偿问题。
“”制度是二战期间日本大规模、 有组织征招妇女充当日军随军妓女的制度,大部分来自中国、地区、朝鲜、满洲地区、日本,也有部分琉球、东南亚、荷兰女性。整个二战期间,日军征召的数量具体不详,中国、韩国、朝鲜以及东南亚国家的部分历史学者进行了估计,因为数据来源不同,所以结果也不尽相同,但一致认为被强征的数量不低于二十万。与日本随军军妓不同,是被强征而来,并且受尽了非人的性折磨与性虐待,是日本在战争中的三个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的战争罪行之一,韩国学者许文纯的《女子挺身队》一录了部分受害者的悲惨经历。
虽然日本首相曾多次就问题向受害国及受害者进行道歉,但道歉者均表示道歉纯属个人行为,并不代表日本。
就“”问题,日本给出了如下的答复:“包括这个问题在内与赏析大战相关的赔偿、财产、索求权等问题都从法律上得到了解决,但是为了就住那些已成为高龄者的原们的生活问题,一直进最大努力协助向援助原们支付“补偿金”、实施医疗、福利援助的亚洲女性基金。”上面的答复给出了两点信息:日本已经尽了法律上的责任,在此之外还对们进行道义上的援助①。
如果事实如日本给出的答复一致,那么为何还会出现集会呢?先分析下上面的答复。
“从法律上得到了解决”,法律指的是1951年9月4日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也称为《旧金山对日和约》,条约中规定盟国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请求,另外中华于台北和约议定书中第1条(b)款中,自动放弃旧金山和约14条(a)款所规定的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以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邦交正常化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赔款要求。已上条约及声明皆表明中国及其它签约盟国放弃了对日索赔权。
国际法中有“外交保护”的概念,之间签订的条约表示与之间的约定,《旧金山和约》其它对日条约的签署只表明放弃了对本国籍公民的外交保护,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受害者个人放弃了索赔权。
第一,1995年3月,副总理在全国会议上再一次表明了中国的严正立场1995年3月9日副总理答复质询时表示:《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要求赔偿的权利,
中国对个人索赔权利积极支持。其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多次声明中国人民的权利未经1972年中日友好条约年中日友好条约放弃。
第二,以《海牙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为代表的战时国际人道主义法明确规定对占领地平民的保护规定,《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更是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妇女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荣誉受辱,尤须防止强奸、强迫为娼或任何形式的非礼之侵犯。违反这些公约的行为构成了战争罪,依据海牙公约第三条,加害国有向受害者个人进行损害赔偿的义务。 另外,日本还以“二战时并未从东京或者军方并未直接下达征召的命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的责任。这个理由是荒谬的,显然违反了“战时加害方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责任有加害国承担②”的国际惯例。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际法的角度还是道义的角度,日本都欠制度以及其他战争受害者一个道歉。
①原文来自2005年9月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网站。
②《中国战后补偿诉讼中的国际法争论点──个人请求的原则、海牙公约精神的复苏》:《 中国律师》2001年第09期 作者:高木喜孝 ,舒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