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项目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广州市乐万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着甲、乙双方友好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共同磋商达成以下餐饮项目代理的合作协议。
一、 乙方负责组织各旅行社的旅游团到甲方酒楼进行用餐,并负责落实旅游团餐的时间、人数、人均消费标准等(最低不能低于30元/位餐标,菜单使用甲方指定菜单)提前告知甲方。
二、 乙方负责甲方产品(套餐)的包装及所有渠道宣传(含网络、地面区域),并招徕客源于甲方酒楼消费。甲方以结算价与乙方结算。
三、 甲方所有的旅行团餐及项目性备案产生的围餐(套餐)和曾经由乙方下单的客户之后所产生的围餐都属乙方客户订单,为避免企业内部因价格而产生的不良竞争,要求同一品种的价格销售必须统一。
四、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足够的旅游、围餐的用餐场所,保证旅游团等客源用餐方便,快捷,卫生,并按餐标保证用餐的品种质量。
五、 为确保旅游餐、围餐做好,甲、乙双方均要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游用餐接待顺便进行。乙方派出专人到甲方酒楼办公,办理此项用餐业务的有关工作。 六、 旅游团在甲方酒楼用餐后甲方当即按消费金额向旅游团收取现金,原则上不设签单,如确实业务量大,需要签单的由乙方负责向签单方定期收回餐款交给甲方。其它围餐需要签单的,同样由乙方负责收回餐款缴给甲方。 七、 乙方向甲方收取餐饮业务管理费,标准为旅游团的消费总额的12%进行提取,每月由甲、乙双方核对旅游餐总消费和收齐乙方所代理的旅游团所欠餐费
后,甲方每月 5 号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旅游团的二次消费(导游负责现场销售)按酒楼原价销售,现金结账的提成12%,刷卡消费提成8%,原价上浮20%销售,提成30%。
八、 以上协议双方签后生效,合作期为 2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协议可顺延,如要解除,甲、双方应提前30天通知双方。
九、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支持,真诚合作的宗旨,在双方合作期内出现不同意见或争议,双方可另行协商友好解决。
十、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合同遵守。
甲方: 乙方:广州市乐万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201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