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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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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1)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电容器室、氧气、乙炔气瓶库、汽车保养间的充电间、电瓶修理间、射油泵间、燃油附件间及喷漆间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排湿系统合用,并在事故时,必须保证足够的排风量。

(2) 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3) 事故排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

(4)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 电缆隧道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量应按隧道断面风速0.5~0.7m/s计算,并采用自然补风,进、排风口高度距室外地坪,分别不低于2m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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