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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宿舍节水节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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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宿舍节水节电制度

(二) 根据我校用水、用电定额管理办法和学生公寓改革运行办法,本着节约、实效的精神,特对公寓用水、用电作如下规定:

(一) 住宿学生要爱护水电设施,树立节约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发生;

(二) 住宿学生在规定住校时间内,按学校规定每人每月定额配送水电,定额范围内费用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支付,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三) 各宿舍用水用电设施一舍一表,用水用电计量以各宿舍的表显示为准。

(四) 走廊、公共厕所、值班室等其他公共设备用电,公共洗刷间用水量,经核算后,由该楼住宿学生平均分摊。

(五) 抄表时间在每月初进行,总表由动力中心负责抄报,分表由公寓中心负责,每月水、电表数额要按月及时公布。

(六) 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每立方米水交纳超额使用费用

2.9 5元,每度电交纳超额费用0.62元(水电费交纳标准随省规定的数额变化而随之改变)。各宿舍学生在接到超额用水、用电收费通知单后三天内将费用交至公寓楼长办公室。

(七)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用水设施损坏而造成资源流失的,由该室学生负责。

(八) 工地施工、临时接线,需用公寓水、电的,经公寓中心同意,由使用部门和公寓中心共同负责用水、用电计量,其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

(九)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使用公寓水、电资源。一经发现,加倍交纳赔偿金。

(十) 每学期用水、用电节约定额使用数在20%以上的宿舍,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以此作为参加宿舍评优的一项依据。(十一)有偷水、偷电或故意损坏用水、用电计量设备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十二)公寓内严禁使用各种违禁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禁电器外还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十三)公寓楼长对分管楼区用水、用电负总责,凡超出本楼用水、用电定额的,由其追查超额负责人,并负责补偿超额经费。(十四)各楼对水电计量应准确可靠,自觉接受住宿学生监督并及时答复学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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