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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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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中心完小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完小校长是各完小食堂的直接责任人。各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二、 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三、 中心完小校长、各完小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 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 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 检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 责任追究(一) 对责任人的追究1、 各学校校长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2、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 对学校的追究1、 限期进行整改或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卫生许可资格;2、 责令其消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3、 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4、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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