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人口字[2008]11号
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环情孕情查访制度》的通知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城市人口计生办: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环情孕情查访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环情孕情查访制度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环情孕情查访服务管理规范》制订本制度。
一、环孕情查访由乡镇计生办组织在当地服务站或持机下村的方式进行,乡镇要提前下达通知书,并安排专人查验相关证件。
二、环孕情监测服务实行双人执机、共同签字制度。
三、对有孕情的妇女,村(居)级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必须半月上门随访一次;乡级每月一次孕情监测;县级站要对孕后46个月的妇女全面监测一次,并书面告知下次检查时间,对怀孕二胎的第每月一次孕期保健。
四、持证怀孕妇女外出1个月以上的,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督促其定期寄回流入地的孕情监测证明,并审验其真伪。
五、发现妊娠异常,不论怀孕月份大小,应首先向所在村(居)计生专职人员报告,由计生专职人员陪同到所在乡镇计生站进行检查。确属异常的,由乡镇计生办人员陪同,并持介绍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孕妇近期一寸彩照两张,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复查。
六、经过县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检查,符合省《规定》,确需终止妊娠的,作出《终止妊娠鉴定书》,由县人口计生局出具《批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定点施手机构施术。
七、未经批准私处鉴定胎儿性别的,一次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私自流引产的,一胎罚款2000元,二胎的罚款5000元,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八、考核年度内所包持证怀孕妇女未发生鉴定胎儿性别及私自流引产行为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奖励。每发生一例鉴定胎儿性别事件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每发生一例私自流引产事件,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