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是: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国际性。
②.法律渊源有重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有趋势表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将占越来越大的比重。③.法律作用相一致。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作用都在于划分国家之间主权的效力范围。④.部分原则制度一致。二者有着很多一致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条约必须信守、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等等。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是:
①.调整对象和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是以各主权国家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国际私法则是以不同国家间的自然人、法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
②.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统一实体法数量不多,而且只在少数国家生效;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③.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法是国家间协议的产物,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一国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争议解决的方法不同。
国际公法上的争议,一般都是通过国家间的谈判、斡旋、国际调查、国际仲裁以及国际来解决,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属于民商事法律争议,其案件大都由有关国家的和仲裁机构来解决。
(2)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主要是:
①.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上的某些一般性原则是共同的。这些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有约必守原则;等等。
②.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诸如国家和国际组织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这表明,国
际经济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部分重合的。
③.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也是国际公法的渊源。这表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国际公法的渊源是部分重合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国际公法的主体则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并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则是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
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而国际公法则仅包括国际渊源。
(3)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联系主要是:
①.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私法的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私法的主体是部分重合的。
②.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国际民事关系可以分作两部分:国际财产关系和国际人身关系。
在国际财产关系中,有很大的部分属于国际经济关系,因此这部分国际财产关系同时亦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以,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这晨是部分重合的。
③.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都既有国际法律渊源,又有国内法律渊源。具体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和判例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也是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在于:
①.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但是,在
通常情况下,国际私法的主体只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地,国家和国际组织不是国际私法的主体。只是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下,国家和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
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私法则是通过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
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实体规范,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而国际私法仅由法律适用规范和有关法律适用的制度构成。
④.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通过直接调整方法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法。但是,国际私法则是通过间接调整方法(即通过确定支配一定的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