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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裁定书(财产保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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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告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 (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 告 “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 告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 (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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