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小常识 作者:办公室 时间:2011-5-12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第123号令 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对102号令进行了修订) 二、调味品 (一)定义
在饮食、烹调和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二)调味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及易出现的问题 1、标签标识应具备的内容或要素 (1)名称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 (2)净含量、规格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
①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示例: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等。
②法定计量单位:
a、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均可。
③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④规格:《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注。而GB7718中规定是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相互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如××个*××克,××克*××包,××粒等),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最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3)成分或配料表
①各种配料是按照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②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如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苯甲酸钠、日落黄等。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如调味品中添加增味剂L-丙氨酸,标示L-丙氨酸或增味剂均可。 (4)生产日期、保质期
①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③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保质期的标示:如“最好在„„之前食用”;“„„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
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④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保存期的标示:如“在„„之前食用”;“此日期前食用„„”,“保存期(至)„„”;“保存期××个月(××日(天),×年)”等 (5)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产品标准代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QB)、地方标准(DB)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Q/)的代号和顺序号。 (7)贮存条件
食品安全法要求标示该项内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时,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8)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见(3)②。 (9)生产许可证编号。
调味品中已实施发证的几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号)中间四位数字为产品类别编号,分别为:
酱油:QS****0301**** 食醋:QS****0302**** 味精:QS****0304****
鸡精调味料:QS****0305****
酱类:QS****0306****(主要包括甜面酱、黄酱、豆瓣酱等)
调味料产品:QS****0307****(主要包括①固态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②半固体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各种非发酵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等复合调味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③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④食用调味油: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
(10)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进口的预包装调味品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还应载明调味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标签查验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款
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3、标签标识特殊规定
(1)单一配料的食品可以免于标示配料清单(GB7718-2004)。
(2)预包装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3)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4、调味品标签标识易出现的问题
(1)生产日期和/或保质期缺项,或在餐饮环节使用过期调味品。
(3)加贴、补印或篡改日期标示的。
(4)生产许可证号的中间4位产品类别编号不是0301、0302、0304、0305、0306、0307的,仍当做调味品使用。 三、食品添加剂 (一)定义及范围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餐饮环节常用食品添加剂的有膨松剂、甜味剂、着色剂、水分保持剂、防腐剂、品质改良剂、护色剂、咸味食品香精等。
(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及易出现的问题 1、标签标识应具备的内容或要素
《食品安全法》四十七条规定: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十)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和含量(GB7718-2004)
进口的预包装产品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还应载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标签查验把关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字样、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3、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易出现的问题 (1)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可依据产品标准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区分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产品。
(2)无成分或配料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配料表中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通用名称标示不规范(非GB2760中的通用名称)或未列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含量。 单一配料的食品可以免于标示配料清单(GB7718-2004)。
(3)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存在生产日期、保质期缺项或加贴、补印或篡改日期标示的现象。GB7718-2004明确规定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4)未标注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用量。
(5)产品标准号及生产许可证号的标示错误或不规范。
①食用香精产品标准的正确标注为QB/T1505-2007。如标注为QB/T1505-92、QB/T1505-1992、QB 1505 等,属不规范标注。 ②虚假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示例:有在售的双狮牌泡打粉(发酵粉)标签已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但其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45228010036,生产许可证编号中间4位的产品类别编号2801为食品生产
许可发证中的其他食品(龟苓膏类),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编号。 ③咸味食品香精通常会与调味料产品存在使用混淆。 主要区别有: 产品类别 产品标准代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① XK16-×××-××××× ② QS××-×××××-×××××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XK-13-217-××××× QS××××0307×××× 备注 咸味食品香精 QB/T20-2004 标注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调味料产品 通常为Q/**** (三)食品添加剂小常识 1、香精产品标准 QB/T1505-2007食用香精 QB/T20-2004咸味食品香精 GB 10355-2006 食品添加剂 乳化香精 2、其它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有GB(国家标准)、QB/T(轻工标准)、HG(化工标准)、卫生部指定的香料及食品添加剂标准。 3、食品添加剂不再接受企业标准备案,即无企业标准(Q/××ׄ)标示。 4、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目前的版本: XK16-×××-×××××; XK13-217-×××××; QS××-30100-×××××。 以上许可证编号期满后,换发以及新发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包括食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编号调整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XK13-217-×××××。 其中XK代表生产许可,13代表行业编号,217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生产企业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