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 定义:
违反国家法律、行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判定标准:
1、处罚类型
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注】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法所称的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其他法律、行规或司法解释亦有类似规定,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因而,本处所指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应包含本数,即罚款这一行为是构成IPO审核要点中的重大违法行为。
2、处罚机关及针对事项
重大违法行为意义上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财政、税收、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亦应归入此列。
三、起算时点
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行规或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起算。
四、行政复议或诉讼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判定之影响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判决尚未做出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性质的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注】不管有无提请复议或诉讼都不影响对违法行为性质的判定,更不要说诉讼是否为终局判决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未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