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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工程师考试数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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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考试数字总结

一、30米

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30.0m。

3.—、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30m(行走距离≤45m)。

4..敞开式汽车库以及建筑面积<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其汽车进出口可直接排烟,且面积≤一个防烟分区,可以不设排烟系统,但内最不利点至汽车坡道口≤30m。

5.对于建筑高度≤50m的建筑,消防车登高面可间隔布置,间隔的距离≤30m,但总长度任需满足高层建筑。

6.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尽量设置在防烟分区的中心部位,且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30m;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30m,当公共建筑室内高度超过6.0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机械不放宽)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7.步行街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软管卷盘或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喷和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喷。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8.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10m;当>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该部位宽度的1/3,且≤20m;

10.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11.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宜)小于30m。

二、50米

1.每个报警阔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4 2.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应≤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闻的高度宜>50m。

3.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50m)。

4.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设置,且每段高度,公共建筑不宜超过50m,住宅不宜超过100m。一台排烟风机最多可以担负竖向高度不大于50m内的防烟分区,当确需担负超过50m的防烟分区时,系统应设备用风机。

5.高层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50m时,可采用 B1级材料。

6.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20m和10m。

7.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20L/s 或建筑高度>50m时应设消防水池。

8.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及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 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 / s 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 3.5.2减少5L / s。

9.建筑高度≤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登高场地确有困难,可间歇布置,但间隔距离≤30m。

10.建筑高度>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11.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车行隧道内一般每隔50m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三、60m

1.防烟分区的长边一般≤60m;当室内高度>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长边可≤75m。 2.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60m。 3.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60m。

4.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应设置取水口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60m。

5.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

6.除长度<60m两端直通室外的避难走道外,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60m。

8.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9.除长度小于60m两端直通室外的避难走道外,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0.地铁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和设置火灾探测器。

11.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60。

12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一、50米

1.每个报警阔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

2.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应≤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闻的高度宜>50m。

3.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50m)。

4.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设置,且每段高度,公共建筑不宜超过50m,住宅不宜超过100m。一台排烟风机最多可以担负竖向高度不大于50m内的防烟分区,当确需担负超过50m的防烟分区时,系统应设备用风机。

5.高层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50m时,可采用 B1级材料。

6.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20m和10m。

7.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20L/s 或建筑高度>50m时应设消防水池。

8.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及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 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 / s 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 3.5.2减少5L / s。

9.建筑高度≤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登高场地确有困难,可间歇布置,但间隔距离≤30m。

10.建筑高度>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11.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车行隧道内一般每隔50m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三、100m

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在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2.建筑髙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避难层。

3.对装修材料的要求,对重要的建筑比一般建筑物要求严;对地下建筑比地上建筑要求严;对100m以上的建筑比对一般高层建筑要求严,100m以上的民用建筑不允许放宽,外墙保温材料应采A级用。

4.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还需在楼层上增设楼层中转水池和加压水泵,进行分段加压,分段给水。要求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l00m。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 1.5h。

7.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8.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 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100m。

9.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200m,单管长度≤100m。 10.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1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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