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参见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依据: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应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持卡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或中断参保缴费期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交费时均须出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当持卡人符合医疗退休、转换险种、残疾军人、特殊病种审批等条件时,参保单位须携带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信息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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