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可以退股。如果约定了合伙期限的,则在经合伙人同意、出现了约定的退伙事由等情形下,合伙人可以退伙。如果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不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退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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