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大货车噪音扰民一般应归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交通部门管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依法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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