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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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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以为依据。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关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体现精神,但原则并不等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突出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即从劳动法诞生之日起,它就是旗帜鲜明的劳动者保,它与民事、经济法律有很大区别,民法和经济法一般是保护双方当事人,而劳动法虽然保护的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更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律的很多规定,都是体现了国家对具体劳动关系的干预。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以现实为依据,要结合我国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就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时,应认真分析在这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中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发展趋向,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能超越国情去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有些学者认为,劳动也应作为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之一,我认为此观点偏颇。首先不具有稳定性,易多变,其次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现实情况和国家宏观意图的变化,不能持久永远。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不仅能够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能发挥其指导作用。因此,劳动不宜作为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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