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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副产品加工园管理办法

来源:步遥情感网

县农副产品加工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副产品加工园建设与管理,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培育壮大加工产业,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主,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大米制品、食品饮料、干果制品、油料制品、调味品等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配套仓储、冷链物流服务,带动县域经济发展。

第三条凡申请进入农副产品加工园的企业,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经开区总规和控规、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规定、国家产业严格要求、投产后一年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等,按程序入园后,可享受本办法制定的。

第二章土地与规划建设

第四条进入农副产品加工园的企业,按照县招商引资相关取得工业用地。企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土地使用权,不得转产其他业务。其中仓储物流用地,按照岳府发201822号文件

第五条执行。

第五条入驻农副产品加工园的企业,需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第六条农副产品加工园内,由实施红线外“七通”、红线内“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在“七通”(即通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电视)“一平”的条件下,以现状供地。

第七条加工项目经审批后的投资方,需根据行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经开区审核后,按照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相关规定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第三章入园标准与程序

第项目投资方需呈报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投资方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凡投资强度达到150上且缴纳500证金的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企业,可申请入园。

第九条凡符合入园标准的企业,需向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入园申请,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按程序初审、再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并完善后,报县研究签批。

第十条根据县研究签批同意意见,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起草、初审、会审合同后,与入驻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同时,企业须签订承诺书,对环保安全、节能减排等内容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签订协议和承诺书后的企业,由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安排入园具体事宜,并收集企业的预计年产值、税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备案审核。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加工企业建成投产后,必须依法生产经营,服从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服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每月按时如实向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报送加工企业上月的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有关非涉密的经济数据。

第十四条凡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如因生产需要而对场地、标准厂房进行改造,需报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县经开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按照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相关规定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应自觉遵守加工园制定的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机构代码、开设账户、环评、安评、项目立项等手续,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符合国家及省市县相关产业扶持的,由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助加工企业申请办理税收减免、行业补贴等优惠。对水、电、气有特殊需求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保障优先供给。

第十入园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保证金,按照企业投资进度,由分三次退还给投资方:当企业建设达到协议投资进度的一半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40%(不计利息,下同);当企业建设完成全部协议投资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40%;剩余履约保证金待投资方项目退出时,经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核实其缴清应缴费用,以及无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违法违规情况后给予退还。

第五章配套优惠

第十九条企业自行实施场地平整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总额3000万元8000万元的,按800准补助;投资总额8000万元20000万元的,按1000准补助;投资总额200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一事一议”研究解决,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标准补助。

第二十条新入驻企业给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网建设安装费用,红线外由督查相关要素供应企业负责,红线内由企业负责。如果企业建用电双回路及供水、供气专线的,根据投资规模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在符合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入园企业修建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修建多层厂房的企业,新建的第2层厂房按5米给予企业补助;新建的第3层及以上厂房按8米给予企业补助。对企业修建多层厂房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第二十一条对建成投产后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连续3年亩平税收对县本级贡献达2万元5,可一次性按2标准给予财政扶持;连续3年亩平税收县本级贡献达5万元10,可一次性按3标准给予财政扶持;连续3年亩平税收县本级贡献达10上的,可一次性按4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第二十一条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按规定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相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取人防费。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国家产业的引进项目用电价格拟执行办法: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宗农业电价,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企业生产用电按其相应的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对应类别的电价,按县物价局批准的电价标准执行。根据生产用电实际需求,经企业申请、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执行峰谷电价。

第二十一条加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入园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在我县完成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5年内完成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5年以上完成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建立省级及以上科技研发检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金融优惠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适应市场需求、产品适销对路、效益好的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协调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通过股权、债券、基金、信托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做大融资总量。

(三)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XX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投放。

第二十一条加工园内的经营用水价格按工业生产用水价格执行,经营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经营用气价格按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属于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的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城入园的加工企业,申请进入农副产品加工园,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城区内自愿申请退城进入农副产品加工园和在农副产品加工园规划范围外且自愿申请厂址搬迁入园的经开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土地等价值置换原则安排供给土地。企业原国有土地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由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统一管理。企业需求土地超过置换面积的,多出部分按照我县招商引资相关处理。

(二)退城入园企业原有工业用地上的构建筑物、附属设施,企业自愿搬迁的设施设备部分,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按企业实际搬迁费进行补偿。对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无法搬迁和企业不愿搬迁的部分,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依法公开询价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一条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享受有关优惠,参照有关规定,具体研究解决。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办法

第三章

第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县批准后,由县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入驻加工园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有权解除投资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国有资产,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未征得县同意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加工厂房及设备等用途的或擅自转让企业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未及时有效妥善处置的。

(三)违反投资合同双方约定的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完善税收缴纳激励。在加工园内的生产企业,县本级留存部分累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企业缴纳的税收县本级留存部分累计突破1000万元,以突破之年后的下一年度起计,此后每年以前3年缴纳税收的平均数为基数,按当年新增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30%给予企业产业发展奖励扶持。

第三十一条对获得各行业组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称号的加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若与中省市县新出台的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中省市县文件为准,且与我县出台的相关专项不能重复享受,享受标准以专项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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