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不可以开具专用。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专用时,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专用。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