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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接受录音证据是正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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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接受录音证据不是正确的。

录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上称其为视听资料,于证据的一种。但要注意的是,录音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往往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同时提供录音证据时,需要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

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可收集证据如下:

1、可以自行保存好自己手上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证、工资条、社保缴费证明、相关聊天记录、公司内部相关通知等;

2、向同事收集相关证人证言;

3、向工商部门获取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4、其他与自己主张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有关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综上所述,录音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主要还是要看法庭是否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五条:人民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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