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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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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如下: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大于等于50万元;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80万元;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

2、法律依据:《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是什么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3、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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