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费要提供以下材料:退费申请书原件(盖公章,法人签字);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交纳诉讼费收据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退费收据(申请人财务开具,注明退费数额,盖财务章);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开户行名称;
自然人申请退费需准备的材料:退费申请书原件(申请人签字,按手印);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发回重审案件又上诉申请退费的,还需提供原审人民的第二次一审文书复印件);交纳诉讼费收据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诉讼费退费流程大致如下:与承办法官联系退费的时间和见面地点;携带退费材料前往;从承办处领取;退费窗口审核退费材料后放款。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