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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退诉讼费退款流程

来源:步遥情感网

1、当事人通过 “电子诉讼服务平台” 提交退费申请;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经相关领导审批后,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和诉讼费管理系统将退费信息推送至财务部门,同时向当事人推送同意退费通知。

2、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持相关材料到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

3、财务人员当场对网上退费信息和当时人退费材料进行审核,开具《人民诉讼费专用票据(退费)》,办理退费业务。

案件生效后,将及时发送提醒短信给各方当事人,告知裁判文书生效日期及可登录微信小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办理诉讼费退费及结算等事项。短信同步附操作指引链接。

当事人按指引提交网上退费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提醒短信并即时通知各层级的承办和审批人员,逾期未办理的,系统将发送警示短信逐级提醒督办,从而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

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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