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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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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到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取得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这种经营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如果是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那么就是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一、只剩下承包地了算不算失地农民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之释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承包经营者根据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滩涂、水面等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之释义一般说来,土地流转是指权利主体把土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营权主体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营权主体发生部分或全部变更,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让与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得其约定收益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流转的经营权,承包权仍由原承包户保留,是使用、收益权的流转,是暂时的有期限的流转,而非永久流转。

(三)失地农民概念之释义失地农民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暂时失去土地的农民,并非像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永久失地农民。由于目前土地流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加强,有些流转合同期限长达几十年,这样就会出现有些农民一辈子都不会再种地的情形,从而会出现一系列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

二、出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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