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出示身份证不可以拒绝。人民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件时,公民是不可以拒绝的,因为具有查验公民身份证的合法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1、在执行巡逻执勤、查破案件、治安检查、社区工作、处置警情、维护秩序等职务过程中,对下列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当场发现的;
(3)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
(4)与机关查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特征相似的;
(5)县级以上机关明确要求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对特定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
(6)其他认定违法犯罪嫌疑有据的;
2、在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或者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