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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手续和死刑复核手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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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区别有以下四点:

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提起。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主动报请的。

3、提起的条件不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主动报请的。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报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必须在三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请复核。

一、宣告死刑后立即执行

宣告死刑后不是立即执行。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因此,宣告死刑之后还会经过复核、核准程序,不是立即就执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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