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继承人是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出资财产的。应当退还的情形有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等。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有哪些主要规则
1、协议约定优先;2、如无约定,则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退伙的三种情形有:1.自愿退伙。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动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2.法定退伙。出现法定情形时,合伙人资格当然消失,也称为当然退伙。3.除名退伙。出现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时,其他合伙人决议将某一合伙人除名,使其非自愿地丧失合伙人资格。
二、合伙纠纷有什么情形
合伙纠纷一般包括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有: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