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纠纷鉴定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人民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一般统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2、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的,人民认为确有鉴定必要的,可以另外组织鉴定。
3、医学会的选择由诉讼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指定。鉴定不限于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
4、医疗用品的质量鉴定由其他专业机构进行。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支持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二、医疗鉴定不受理的情况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不但医疗事故鉴定如此规定,就连受理案件也是同一案件不再受理的原则。这不但是一个法律实务原则,也是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工作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5、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