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被告转移财产不能追回来。
被告人转移财产或者被告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时,原告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
(三)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撤回申请;
(四)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七日以内补送;七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
人民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