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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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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 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2、机关的鉴定机构 《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 《人民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4、省级指定的医院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进行。” 5、价格事务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是和地方设立的价格事务所。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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