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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是否有记录于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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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判决会记录在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该长期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并将判决书副本收入档案。

法律分析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是有记录的。法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拓展延伸

离婚判决书如何进行备案及查档?

离婚判决书进行备案及查档的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当做出离婚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将判决书带到当地民政局进行备案。备案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判决书、结婚证等。民政局会将备案信息记录在婚姻登记档案中。备案完成后,离婚判决书即具备法律效力。若需要查档,当事人可以向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并支付相应费用。民政局会根据申请人的信息查询对应的档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民政局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结语

离婚后,判决的备案对于民政局是有记录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当事人可以将离婚判决书带到当地民政局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判决书具备法律效力。若需要查档,当事人可以向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并支付费用,民政局会查询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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