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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合同是否存在讹诈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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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应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如果交通保险公司存在讹诈和欺诈行为,就违反了这些原则。

法律依据:

1.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的原则。

2.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保险合同。

3. 《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虚假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成分、用途、规格、产地、有效期限或者商标等情况,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引诱、误导消费者。

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商业贿赂、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虚构、扩大产品的性能、规格等欺骗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交通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其中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则该合同存在瑕疵,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因此,各交通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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