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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人数套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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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是行为主体通过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取得财政资金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虚报冒领等欺骗方式取得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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