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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原告不同意参加诉讼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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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原告怎么处理?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二、原告申请追加原告
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原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原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如果有共同追加诉讼的原告,必须要先向提出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会尽快处理申请。申请合格后会通知被共同诉求追加的原告参加本次诉讼。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是没有理由也不合格的,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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