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较大事故的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后果严重的主要负责人,除了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