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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开的专票可以作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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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开出来可以作废。开具时发现有误的、销货退回等情况,可以作废。作废专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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