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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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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捕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捕又分为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二、审查诉讼阶段,审查诉讼阶段的羁押时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再次计量时限;三、审判阶段,一审阶段,羁押时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出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准许或决定,能够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再次计量时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由,在较长时间内不宜托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常委会准许延时审查。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增加侦查的,能够送还机关增加侦查,也能够自行侦查。对于增加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增加侦查完毕。增加侦查以两次为限,不能超出两次。增加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再次计量审查诉讼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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