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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问题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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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一:离婚的夫妇对外共同承担一定的债务,并且为了这个债务的分配而产生纠纷,那么在这个债务纠纷的法律文书生效之前,这对夫妻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这种情况下:

1.是不管这对夫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还是通过我国的进行离婚诉讼程序而产生的离婚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中对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处置问题,也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内共同的财产分割的具体协议,对这对夫妻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在离婚后,这对夫妻也不能以离婚为理由而逃避对他们之前共同债务的一个清偿责任。

2.如果说我国的人民对离婚的这对夫妻双方所判处的离婚协议里,已经明确的规定了这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的话,那么我们的债权人是有权向这对就夫妻所应该承担的共同债务去主张清偿权利的,并且可以根据的判决书将离婚的双方共同列为被告,让他们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如果已经生效之后,共同债务还没有清偿完,这对夫妻双方离婚的这种情况。如果说这对夫妻双方对他们共同的债务和财产都已经做好了相管的分配和处理,并且规定需要负担这个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财产实力能够去偿还他自己的债务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这对夫妻离婚的约定,由约定需要负担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去单独负责这笔债务的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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