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公布《最高人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减刑 、 假释 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规定》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认为人民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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