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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拒收疾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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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戒毒所,接收吸毒者,是法定义务,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拒绝接受吸毒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容易传染的疾病,容易突然间发病的,比如,结核病,心脏病,等等,或者有其他保外就医严重病情的,不适合,强制戒毒的,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 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事处、乡镇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禁毒法》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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