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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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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3.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不宜主动审理。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

4、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五,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一、二审调查证据在什么时候提出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二审调查证据就是在二审审判程序中向二审递交的新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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