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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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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三、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者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更大,所以,刑法在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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