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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税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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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营业税金及附加,通常是指用于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的,现在由于实行全面营改增,所以变为了税金及附加。

法律客观:

《会计处理规定》二(二)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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